2016年1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我省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为了依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回应民生关切的相关问题,现将“全面两孩”政策解读如下:
十堰市人口发展基本现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卫生计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有力有效缓解了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新时期全市人口形势更加复杂:出生人口逐年增加、但增速有所减缓;出生缺陷发生率在134.71/万人左右,出生人口素质有待提高;少儿比例持续减少,少儿占总人口比例已从2000年的22.97%下降到2010年的15.07%;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目前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2010年为111.43,且多年偏离正常值,2015年下降至107.7;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增大,49岁以上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逐年增多。
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可降低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适当增加少儿比重,改善劳动年龄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缩小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范围,对贴近群众需求、减少工作阻力和行政成本、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都有现实意义。
我市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采取了哪些措施?为顺利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我市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卫生计生委成立了以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面两孩”政策落实领导小组,要求从组织实施、服务管理和宣传引导等方面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市平稳落地;第一时间组织传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集中学习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坚持宣传引导先行,充分利用“大联合、大宣传”的资源优势,多渠道宣传“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征订“全面两孩”系列宣传资料,通过村(社区)行政办事窗口和村(社区)计生专干发到符合生育两孩的家庭。及时补充、更新村(社区)计划生育户外宣传栏、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引导卫生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妥善应对。同时,积极向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请示沟通,明确政策口径,做好条例解读工作。
三是落实管理服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制订实施方案,加强出生人口预警监测,调整完善配套政策,落实计划生育 证 件 办理改革等便民服务措施,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和技术服务,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
四是严厉打击“两非”。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两非”违法行为,加强B超和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统筹协调,多措并举,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落地。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我市人口变动的影响预测
答:1、我市独生子女家庭基本情况。
根据全员人口库数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全市涉及政策调整的目标人群(政策放开时已育一孩)为36.1万个家庭。“十三五”期间五年新增目标人群4.1万个家庭(年均新增约8200个),到“十三五”期末,全市累计目标人群40.2万个家庭。
2、放开单独政策后出生人口变动情况
自2014年3月27日单独两孩政策启动以来,我市新增符合生二孩条件的单独家庭14625个。截止2015年9月30日,全市申请办理《生育证》的单独两孩家庭3243个,已领取《生育证》2983个,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已生育的有1263人,申请办证和生育人数分别占新增符合条件家庭的22.2%和8.6%,符合条件的对象逐年稳步释放、人口出生平稳增加,没有出现大的波动,基本符合预期。
3、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出生人口变动预测
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考虑到“十三五”时期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人数开始下降,放开两孩生育,全市“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3万人左右,年均增加6000人左右,且逐年递减。生育释放主要集中在2016至2018年间,其中2017年为生育高峰。
问: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家庭如何界定?
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再婚的夫妻(不包括复婚),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即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问:生育第二个孩子需要办理“生育证件”吗?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如何办理生育手续?
答: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即将全员人口库、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资源共享,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互联互通完成,无需群众自己审批、登记。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需要注意,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问:新修订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问: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抢生”两孩的情况,如何界定违法生育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对201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法生育,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对已经做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维持不变;(2)对已做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3)对还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有何变化,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原来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问:对于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休假和待遇上有无调整?
答:不再实行晚婚、晚育政策,取消增加婚假15天的政策。新的《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何变化?
答:新《条例》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修改了四点:
一是为体现服务的公平性,增加对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
二是为方便群众,取消了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但针对外省仍然要求流入人口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实际情况,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其需要自愿申请办理。同时取消流出育龄人员到达流入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改为信息登记,以便向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三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要求,对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相关部门办理证照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将其修改为通报工作中知悉的流动人口有关信息。
四是取消用人单位和个人接受流动育龄妇女从业或出租出借房屋给育龄妇女居住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改为应当配合村居委会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问:我市儿科、产科医生和床位基本情况如何,将采取哪些措施应对这一生育新政?
答:目前,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产科床位1080张、产科医生267名,儿科床位1628张、儿科医生336名,经测算,基本能够满足需求。
面对“全面两孩”新政,我市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供给:一是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期间,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到“十三五”期末,市、县均建设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二是加强产科、儿科建设。积极创建爱婴医院,扩充产、儿科床位,在全市县级医院开展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建设工作。三是加强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人才队伍建设。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加大儿科等紧缺专业招收规模,开展助产士、儿科医师转岗培训,投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相关专业医师转岗儿科医师的培训工作。建立助产士、产科医师、儿科医师、护士等紧缺人才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等给予倾斜。
问:“两孩政策”启动实施后,将会出现一定数量的高龄孕产妇,如何指导和保障有生育意愿的这一部分群体,怀得上、怀得安全、生得安全、育得好?
答: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我市各助产机构充分利用医院大屏幕、报纸、电视、微信平台等传播媒介和孕妇学校宣传生育二孩应注意事项、准妈妈保健知识、如何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产后护理等相关内容。
二是开展产前诊断。目前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具有产前诊断资质,这为降低我市出生缺陷发生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三是开设特色门诊。我市各助产机构在基础建设和能力提升上下功夫,构建起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妇幼保健院、综合医院为技术支撑的全新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市妇幼保健院按照“面向群体、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根本宗旨,在妇女保健科、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基础上增设助产士门诊、产科专家门诊、优生优育咨询门诊等特色门诊,为有生育意愿的“高龄妈妈”提供专业化咨询建议,从计划怀孕到分娩方式,从宝宝出生到产后康复,孕妈妈和宝宝可以享受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